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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

2017-9-24 15:10| 发布者:cdlxjyadmin| 查看:1442| 评论:0

摘要: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一 ...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点击查看)(成教发〔2014〕2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

  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4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5)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本《意见》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

  5、居住房产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按照政府170号令第十五条,“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是其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可通过出具对应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验证《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如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证明为产权人非其本人的房产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管理部门可通过出具对应房屋的《房屋信息摘要》对房屋本身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验证。

  6、发现办理者材料、手续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处理?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此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7、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2015年,《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

  《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一般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登记办理。

  在此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中途不办理入(转)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8、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与新入学有什么不同?

  答: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意见》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中心城区内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三、四批次),也不提供流水号,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报考艺体特长生时需提供的资料:(1)学生的户籍证明(含身份证号);

  (2)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3)小学综合素质报告单(或就读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明)。

  9、《意见》与以前的入学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答:最主要的变化有是在办理入学登记时需要出示居住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按照《意见》要求,2014年准备在蓉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依法参加成都社会保险且持续缴费,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请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务必注意。

  10、各区(市)县是否还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区(市)县将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成都市辖21个区(市)县,区(市)县之间圈层不同、区域定位不同,因此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做法会存在差异,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11、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应该向哪里咨询?

  答: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相关问题。

  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

  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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